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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18 13:52 发布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名称 |
1.《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就业的通知》(渝银发〔2016〕147号) 2.《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江人社发〔2017〕47号); 3.《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18〕27号); 4.《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江人社发〔2018〕50号)。 |
实施单位 |
各街镇社保所、区就业局、重庆市小微担保公司、各承贷银行 |
补贴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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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期限 |
贷款人按期结清本息后的下一季度予以贴息 |
补贴标准 |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 1.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5 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确定,每人10 万元,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贴息标准 1.利率:对发放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 2.贴息标准:对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对小微企业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100%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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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已经创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 (5)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及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6)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分流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以上除第(5)条所列人员外,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明确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2)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 人的企业达到15%); (3)企业应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 (4)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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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人将申请资料提交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公司注册地所在街道社保所→街道社保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资料提交到创业指导中心→创业指导中心进行审核,通过后向小微担保公司出具推荐函并将申请表报送承贷金融机构→小微担保公司向承贷金融机构出具担保函→承贷金融机构审核通过后发放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