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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18 13:54 发布单位:重庆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申报2018年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5〕94号)文件精神,现就2018年申报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财政补贴,缓解企业设立初期运营资金不足的压力。
二、扶持对象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通过变更登记等形式注册的企业,不视为“新办”;
(三)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四)企业的经营范围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中规定的产业项目。
三、企业申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区经济信息委申报上年度财政补贴(涉及跨区纳税的,应同时向其缴纳税款的其他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上年度(按入库日期)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入库凭证;
(三)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企业登录http://218.70.26.70:8001/,填写后打印签字盖章);
(四)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收取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政策执行期限
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财政扶持政策为一年一办,即每年只办理上一年度的财政补助,跨越一个年度的财政补助申请不再受理,补助申请的纳税凭证以实际入库时间为准。
联系人:李盛奇
联系方式:67855882
重庆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