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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18 13:55 发布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金〔2018〕27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区创业就业工作,现通知有关事项: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明确的政策性调整外,财金〔2018〕27号文件中提到的其他政策调整事项,待市级层面相关实施细则出台后,再行明确。
三、本通知自《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印发之日(即2018年3月29日)起执行,以贷款申请日期为准。
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30日